(2017)渝011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小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544号原告重庆机电控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33153Y法定代表人王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科、韩兴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燕,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机电控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机电控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机电控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重庆机电控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 判 员 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林书 记 员 颜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