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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3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建明与李利、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明,李利,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建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利,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利、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91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284657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00000元,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侯建明的申请向被执行人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迅支行账户(账号:1901016041000001961)返还了1246573元,此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目前正在协商中,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