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王亮与郑洋、郑德生、仲德香、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秦军,仲德香,郑德生,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秦军,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仲德香(系秦军妻子),女,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郑德生,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郑洋,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执行王亮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秦军、仲德香、郑德生、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仲德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秦军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郑德生、郑洋已死亡。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仲德香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亮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常慧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