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游兴恕与王丽川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兴恕,王丽川,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86号原告:游兴恕,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丽川,女,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修云,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春,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游兴恕与被告王丽川,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游兴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兴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兴恕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