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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游兴恕与王丽川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兴恕,王丽川,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86号原告:游兴恕,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丽川,女,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修云,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春,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游兴恕与被告王丽川,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游兴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兴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兴恕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