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周林,董庆阳,车维永,王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308240-6。被执行人:周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庆阳,男,汉族。被执行人:车维永,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博群,男,汉族。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吕 方 胜书 记 员 汤也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