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缪云松犯交通肇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18刑申4号邬善元、张培英、邬沛祥:你们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缪云松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被申诉人缪云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被申诉人于2016年6月6日出具书面道歉意见,并表示愿意额外补偿10万元,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被申诉人所犯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且无其他犯罪记录,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被申诉人缪云松宣告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抄致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