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都与张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都,张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031号原告:罗都,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张俊,男,汉族,1992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都诉被告张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罗都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良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