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贵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锋,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6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贵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宝来牌轿车,自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董庄出发,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光明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贵锋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37.038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贵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贵锋的供述,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驾驶车辆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张贵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贵锋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贵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