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立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平,李为国,崔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为国,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冬清,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与被执行人李为国、崔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2243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李为国、崔冬清返还王立平借款九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李为国、崔冬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为国、崔冬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民(商)初字第224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立平发现被执行人李为国、崔冬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李为国、崔冬清返还王立平借款九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