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368号原告肖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06月10日,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04月15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