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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丹迪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迪,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2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丹迪,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丹迪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丹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6)陕011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3.0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293.0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张丹迪,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