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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姜权重庆桥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秦秀蓉,重庆桥达科技有限公司,姜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97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德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秦秀蓉,女,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江南大道2号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展览场馆内3楼C区374-377。法定代表人秦秀蓉。被申请人姜权,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秦秀蓉、重庆桥达科技有限公司、姜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70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现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