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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赫钢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赫钢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赫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铝城大道88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0060X6。法定代表人: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镭,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744-X。法定代表人: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延飞,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赫钢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赫钢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