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陶红亚等与臧军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陶红亚,臧军伟,朱锦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604号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杨中义,该公司经理。原告陶红亚,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松山,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确山县。被告臧军伟,男,1975年3月15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锦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出租公司)、陶红亚诉被告臧军伟、朱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出租公司及陶红亚的委托代理人陶松山,被告臧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锦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现代出租公司及陶红亚诉称,现代出租公司是豫Q×××××号出租车的登记车主,陶红亚是实际车主。2011年5月2日,陶红亚将该车租赁给臧军伟,2011年5月15日臧军伟在没有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转租给朱锦成,朱锦成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害人张勇向原告起诉,经审理判决现在出租公司和朱锦成连带赔偿张勇损失116808.39元,臧军伟和陶红亚分别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后经法院执行,陶红亚实际赔偿张勇损失125568元,原告依法取得追偿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25568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臧军伟辩称,经驿城区法院及驻马店中级法院审理,我是无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与陶红亚签订有协议,协议约定共同向朱锦成追要125568元,追要后陶红亚还我押金及租金363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朱锦成驾驶豫Q×××××出租车在驻马店市××路名门××小区门前与行人张勇发生交通事故,至张勇受伤。朱锦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勇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2)驿民初字第1783号判决,判决朱锦成和现代出租公司连带向张勇支付赔偿116808.39元;陶红亚和臧军伟分别对朱锦成所负赔偿款项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陶红亚和现代出租公司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上诉,经审理作出(2013)驻民四终字第575号判决,维持朱锦成和现代出租公司连带向张勇支付赔偿116808.39元,撤销陶红亚和臧军伟分别对朱锦成所负赔偿款项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后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陶红亚和现代出租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125568元。陶红亚和臧军伟签订有租车协议,协议约定租车期间的一切事故和费用由臧军伟负担。臧军伟又与朱锦成签订租车协议,协议约定租车期间一切责任事故和费用由朱锦成承担。陶红亚和现代出租公司就事故车辆系挂靠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陶红亚与臧军伟以及臧军伟与朱锦成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该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租赁期间,朱锦成驾驶豫Q×××××出租车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决现代出租公司和朱锦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116808.39元,因陶红亚与现代出租公司系挂靠关系,该款项实际由陶红亚承担。依据陶红亚与臧军伟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该赔偿款项应由臧军伟负担。对超出法院判决确认的部分,陶红亚要求臧军伟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陶红亚要求臧军伟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属于追偿权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因陶红亚与朱锦成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对其要求朱锦成支付赔偿款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现代出租公司与臧军伟亦无直接法律关系,对其要求臧军伟支付赔偿款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臧军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陶红亚损失116808.39元。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陶红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陶红亚负担170元,由被告臧军伟负担2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