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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和平于被告范东亚、张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范东亚,张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76号原告:张和平,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范东亚,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张凤娟,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张和平与被告范东亚、张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张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