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史双玲罚金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双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210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6号。被执行人史双玲,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史双玲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双玲已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