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晓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29号原告:凤翔县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雍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鹏,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月宝,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晓东,男,生于1990年2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原告凤翔县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红霞人民审判员  闫邦鑫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