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双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双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131号原告:上海双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东林。原告上海双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双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双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2元,减半收取计1,606元,由原告上海双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