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吴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吴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路东路8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937861-9。负责人:林德新,行长。被执行人:吴敏敏,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了(2016)闽0304执19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号本田牌汽车一辆,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位置,使本院无法扣押上述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