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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杨杰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负责人卢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强,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成,该行主任。被执行人:杨杰富,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杨元信,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杨元彬,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平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平南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杨杰富偿还借款本金29961.43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罚息和复息均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农行平南支行,被执行人杨元彬、杨元信对上述债务在36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349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处的财产状况,除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杰富名下车牌号为桂R×××××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在(2016)桂0821执17号一案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平南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农行平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杰富、杨元信、杨元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农行平南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昌生审判员  李芑汕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