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刘宝贵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580号平泉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旭东刘宝贵,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黄土梁子镇西山村*组,联系电话1370314****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刘宝贵罚金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2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