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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郑家习、张国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郑家习,张国秀,郑瑞超,刘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485号原告:昆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0369409-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法定代表人:郁志明,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程,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家习,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国秀,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郑瑞超,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廷,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昆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家习、张国秀、郑瑞超、刘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昆山市张浦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