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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王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庆,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王庆虽然未予全面履行义务,但申报财产情况属实,申请执行人XX明确表示不接受房屋和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庆达成了和解协议:在2017年3月31日前兑现16006.78元和诉讼���、执行费,余款自2017年12月31日前兑现1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兑现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兑现后,申请执行人XX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