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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652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燕、马兆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燕,马兆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王海燕,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马兆颜,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台南盐场蒿西工区*组****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燕、马兆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