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远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卓远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309号原告: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95719Y,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卓远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179301,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振兴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朱贵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远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远晶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衷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