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璐、孟元季与邓海光、王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元季,陈璐,王秀兰,邓海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613号原告孟元季,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陈璐,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兰,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邓海光,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孟元季、陈璐与被告王秀兰、邓海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元季、陈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元季、陈璐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