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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璐、孟元季与邓海光、王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元季,陈璐,王秀兰,邓海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613号原告孟元季,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陈璐,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兰,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邓海光,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孟元季、陈璐与被告王秀兰、邓海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元季、陈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元季、陈璐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