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学涛与李建波、孙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涛,李建波,孙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867号原告:王学涛。被告:李建波。被告:孙艳红。原告王学涛与被告李建波、孙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涛、被告孙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学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3日,被告李建波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用于倒银行贷款,约定好了还款期限,但到期一直未还。2015年1月8日,被告孙艳红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用于还其他借款,借款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没有还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李建波未作答辩。孙艳红辩称,两笔借款属实,一直未偿还。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3日,被告李建波向原告王学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李建波偿还了该笔借款后,又多次与原告发生借款往来,期间该原始借条一直未收回。至2016年12月22日,尚欠原告50000元未清偿,被告李建波在原始借条中重新签订落款时间,被告孙艳红签名确认。2015年1月8日,被告孙艳红另向原告王学涛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被告孙艳红认可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事实清楚,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确凿,合法有效,被告李建波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其中2016年12月22日50000元借款,两被告均在借条中签名,被告孙艳红认可该借款事实,故两被告对该借款均应予以偿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8日30000元借款系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建波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故该笔借款应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建波对借款亦应予以偿还。原告要求两笔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利息,因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原告借款后亦未向两被告催要过该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按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认定利息以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波、孙艳红偿还原告王学涛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李建波、孙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