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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保根与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陆彪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根,陆彪,王佳丹,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04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周保根,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陆彪,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佳丹,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彪,负责人。原告周保根与被告陆彪、王佳丹、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98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彪、王佳丹、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周保根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陆彪、王佳丹、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彪、王佳丹、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三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彪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蓝天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系与案外人王正云、凌桔宝共同共有,且由案外人实际居住在内,设有多个司法限制措施,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陆彪名下的牌号为沪CLXX**的别克牌汽车,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无法查实该车辆去向。除此外,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彪、王佳丹、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上述个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陆彪名下的车辆及房屋无法处置,且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保根与被执行人陆彪、王佳丹、上海路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