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国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87号原告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红光路中段东凹里村**号。注册号610000100402094。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佳,男。委托代理人李蕊,女。被告何国柱,男。原告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3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被告出租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A6L**,月租金4000元,按月支付租金。截止2015年12月5日被告共计支付3.3万元,尚欠51266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于当日将车辆收回。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51266元及违约金8697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立案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