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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玉丽、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丽,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607号申请执行人:余玉丽,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中心1号楼1001。组织机构代码:66929978-8。法定代表人:杨庆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玉丽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玉丽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房款人民币765745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而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2016】闽05**执914号)被查封,但财产不能处置,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文 农审判员 王 晓 峰审判员 庄 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