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红,周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易小红,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撤诉、上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等。被执行人:周子俊,又名周柏桃,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县清明河乡××号本院在执行易小红与周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子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易小红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易小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85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