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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卓广军、钟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广军,钟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卓广军。被执行人钟金军。卓广军与钟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7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金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卓广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金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金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卓广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金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卓广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