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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陈建军、刘会平、李雅芳、马生红、张子东、高文娟、高根课、折林华、高亮芳、马旺升、李斌、张蕊、刘宝军、王华、榆林市榆阳区陈兴养殖有限公司、榆林众森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某,折某某,高某某某某,李某,张某,刘某某某,王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8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某、折某某、高某某某某、马某某、李某、张某、刘某某某、王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某某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十七被执行人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09087.88元及借款本金从2016年8月2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16.254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1幢1单元2层20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860**号),被执行人南郊上郡路东,榆溪大道南欣泰园2幢2单元702号(房产证明号0235**号),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14幢1单元1层102号、-1层10号(房产证明号00863**号)的房产三套,因拍卖时间太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符合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