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朝辉与秦博、天津豪斯宝业管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辉,秦博,天津豪斯宝业管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824号原告:张朝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达,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博,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豪斯宝业管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2号楼-1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36051631。法定代表人:李昌林。原告张朝辉诉被告秦博、天津豪斯宝业管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