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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凤凰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华财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凤凰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太富,张华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122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刘中学,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凰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新田垅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397736410U。法定代表人杨观全。被告郭太富,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张华财,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凤凰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太富、张华财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8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