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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328洪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32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凯,男,1990年6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吴中人民医院药剂师,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凯于2016年6月11日晚至6月12日6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内道路上行驶。6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洪凯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迎春路吴中东路路口路段时,在非机动车道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洪凯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经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护栏损失为人民币964元。被告人洪凯到案后赔偿了道路护栏的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洪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张某1、沈某、陈某1、张某2、陈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图、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轨迹,被告人洪凯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凯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洪凯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