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765号原告:张某,住泾川县。被告:杨某,住泾川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张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傲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