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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765号原告:张某,住泾川县。被告:杨某,住泾川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张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傲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