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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比布汗.尤努司贩卖毒品罪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比布汗.尤努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594号罪犯艾比布汗.尤努司,女,1970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比布汗.尤努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12月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艾比布汗.尤努司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艾比布汗.尤努司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季度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比布汗.尤努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7月,2016年1月、5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比布汗.尤努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比布汗.尤努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