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郁德专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德专,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638号原告:郁德专,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原告郁德专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郁德专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德专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德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德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彦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