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熊德均、李宣利与李行、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行,熊德均,李宣利,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行,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德均,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宣利,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宁桥路615号3栋。代表人王晓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香锦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28610K。法定代表人卢智超,董事长。上诉人李行与被上诉人熊德均、李宣利、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行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李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彦龙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