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谢红霞、姚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谢红霞,姚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5720469X。法定代表人刘言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农,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参加开庭、代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红霞。被执行人:姚永辉,公司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谢红霞、姚永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红霞在交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豪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24执5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5720469X。法定代表人刘言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农,男,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参加开庭、代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红霞,女,生于1980年11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8011231569。被执行人:姚永辉,男,生于1975年9月20日,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梯子口7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092002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谢红霞、姚永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红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8×××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军审判员谢其捷审判员尤明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