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夏某某、靳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靳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靳某某,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靳某某为达到少交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目的事先进行合谋,由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被告人靳某某的解放牌货车在云南省高速公路上,通过向他人购买已经篡改高速公路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先后16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偷逃过路费金额共计人民币39442元,现已补缴所有偷逃的过路费。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19日14时29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刀官收费站到易隆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两面寺收费站,2015年11月20日2时33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361元。2.2015年12月10日17时18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景洪收费站到昆玉王家营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九龙池收费站,2015年12月11日10时36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493元。3.2016年1月5日13时25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龙陵收费站到两面寺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小海口收费站,2016年1月6日12时20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771元。4.2016年1月22日1时10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镇安收费站到昆玉王家营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小海口收费站,2016年1月22���19时46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703元。5.2016年1月23日22时48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古城收费站到璐江坝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永平收费站,2016年1月24日17时39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208元。6.2016年1月26日9时56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瑞丽东收费站到昆玉王家营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小海口收费站,2016年1月27日1时57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655元。7.2016年1月31日19时58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畹町收费站到昆明西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程家坝收费站,2016年2月1日11时16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984元。8.2016年2月28日17时36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古城收费站到辛街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凤仪收费站,2016年2月29日2时8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959元。9.2016年2月29日18时37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畹町收费站到功山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昆玉王家营收费站,2016年3月1日11时17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979元。10.2016年3月4日22时59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和平村收费站到凤仪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祥云收费站,2016年3月5日3时37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197元。11.2016年3月7日13时23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从云南省畹町收费站到鸣泉村收费站出口,购买了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九龙池收费站,2016年3月8日12时2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715元。12.2016年4月27日15时30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镇安收费站到金所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两面寺收费站,2016年4月28日11时13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226元。13.2016年5月5日14时24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和平村收费站到龙陵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璐江坝收费站,2016年5月6日2时53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601元。14.2016年5月7日20时37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瑞丽东收费站到白鱼口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安丰营收费站,2016年5月8日16时45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104元。15.2016年5月31日23时32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古城收费站到大保桥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永平收费站,2016年6月1日13时13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281元。16.2016年6月8日1时31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瑞丽东收费站到白鱼口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安丰营收费站,2016年6月8日21时17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2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靳某某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网上布控后被抓获,被告人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换卡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靳某某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已经补缴偷逃的过路费,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兆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 亭书 记 员 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