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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蓝赖发与彭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赖发,彭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662号原告:蓝赖发,男,畲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陈铭、郭健健,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华,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于都县人。原告蓝赖发与被告彭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蓝赖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本院再次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蓝赖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邱 文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芷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