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菊斌与被告李保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菊斌,李保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6122号原告:段菊斌,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生,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段菊斌与被告李保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菊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菊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菊斌撤回对被告李保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70元,由原告段菊斌负担。审 判 长 程美霞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