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360号原告:李明,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曾用名李秋磊,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明与被告望都县昌隆鞋厂、李全胜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对李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李明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