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丽华申请执行张本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华,张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华,女,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本志,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