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立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立帅,咸阳林鼠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符立帅被执行人:咸阳林鼠木业有限公司符立帅依据兴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6)0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林鼠木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林鼠木业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符立帅工资12106元,承担执行费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鼠木业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王州立目前外出,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符立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林鼠木业公司的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州立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00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