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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丁祖斌与陶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云,丁祖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云,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祖斌,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诉人陶云因与被上诉人丁祖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3428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陶云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间并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无为县,无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丁祖斌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丁祖斌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陶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