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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207号原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永济市卿头镇人,现住永济市电机厂。2010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5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晋08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吕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因车辆灯光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吕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当庭认罪、悔罪,且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青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吕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撤回上诉。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力军审判员  王效伟审判员  宁俊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梦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