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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永顺、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顺,陈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顺,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陈海平,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王永顺诉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永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员王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